我租赁的房屋15号到期,提前告诉了房东要退房了,并在12号给房东交还了钥匙,也不欠房租,可退押金时房东说

提前退还钥匙,提前搬走,并非提前解除合约,理由如下:

是否构成违约,需要看你是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1、合同约定方面:

出租人唯一可以提出的理由就是:你违反了租赁期限的约定,但是,实际上,要退回房屋,必然有一定的合理期限,提前三天是合理的。你可以提出,如果出租人认为我违反了租赁期限的约定,请将房屋空置三天,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再去收房即可。

2、法律规定方面: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

可以知道,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承租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支付房租,所以只要你没有拖欠房租,就没有终止“合同权利义务”,而是履行了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支付了租金的情况下,你有权将房屋空置,你提前三天搬出去,并提前履行了退还钥匙交接房屋的义务,这对房东再出租房屋是有利的,没有给房东造成任何损失。房东以违约要求扣除押金是绝度错误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你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没有给出租人造成损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15号租了一个店面,但是到18号前租户的东西还没搬完,房东钥匙也没给我,就从15号算我房租了

是搬走了房东的东西吧

那就麻烦了

1 赶紧报警通知警察来进行调查

2其次 通过租户流下的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租客的东西 找到租户

但如果对方提供身份 包括身份证是上一代的话(一代证) 房东抱头痛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