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有关仓储费用的政策如何理解?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仓储费用有两种情况:一是采购过程发生的,可记入采购成本,并随着材料入库、领用转入生产成本。二是产品完工入库后的仓储费用,应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

这里与本准则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 中的相关说法并不冲突。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属于会计法律制度中的部门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是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个小部分.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存货属于会计基本准则中的具体准则,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是财经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构成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收到上级经费补助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

一、准则概述

政府补助会计是国际上比较关注的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英国、香港等均制定了专门准则对其进行规范。同时,由于我国政府补助形式较多,对企业影响较大,也是我国会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早在1993年,我国就将本准则列入准则项目计划,并于1994年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此后,由于当时的条件不成熟,我们没有下发本准则,尽管如此,我们在随后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新制度中,吸收了当时的一些意见,对政府补助会计作出了规定。从现在看来,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不够系统,而且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披露要求。这些不足需要通过专门的准则加以解决。而且有了专门的准则,更便于企业操作,同时又有利于提高政府补助信息的透明度,更好地应对世贸规则提出的要求。

我们国家是转型国家,政府补助内容多、项目多,既有来自科技部门的、还有来自教育部门、农业部门的等等。因此,就面临着如何进行划分和规范的问题。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政府补助的内容有两个准则,一个是第20号准则《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1994年),另一个是第41号准则《农业》(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在这个准则中有一章政府补助。由于第20号准则发布较早,因此,在开始制定政府补助准则时主要参照按照第41号准则,把政府补助分为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和不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在与IASB协调时,他们认为,第41号准则不是很理想,正在修改,于是,最终又回到第20号准则的思路,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关于政府资本性投入问题的协调】

12.政府补助应有规则地在会计期间确认为收益,以便将它们与需要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IAS20

政府补助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篇幅最小的一个准则,不到800字。共分为3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确认和计量;第三章是披露。

由于原来没有政府补助准则,实务中主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有:

1.核算口径有所变化。

新准则不再定义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捐赠行为,也随之取消了相关的会计处理规范。

2.计量基础有所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成本计价。新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3.会计事项处理方法的变化

企业会计制度仅对补贴收入和捐赠进行的规定。新准则明确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两类,并分别对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范。

4.会计科目方面的变化

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增加了“递延收益”科目。

二、准则内容讲解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

1.政府补助的概念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理解政府补助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资源的单向、无对价的转移,所以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不包括在内(因为企业并非无偿取得这些经济资源)。因此,实际上本准则并不规范所有的政府补助。

(2)形式上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3)“政府”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国际的类似组织在内。

2.政府补助的特征

(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2)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政府补助——收益企业

政府补助——银行——收益企业

(3)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三)政府补助的分类

其中“与资产相关”,是指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相关。

(四)政府补助的确认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例】2007年1月,政府给A公司一项附条件补助500万元,规定用于研发活动。同时规定如果两年后研发没有成功。需要将补助退回政府。由于该研发项目难度很大,A公司尚不能保证产品研发成功。

【解析】尽管A公司已经收到政府补助500万元,但是A公司2007年尚不能保证产品研发成功,不能确保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所以尽管A公司2007年1月收到政府补助款,2007年也不能确认政府补助500万元。

(五)政府补助的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1)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2)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

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1元。

(六)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背景资料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资本法和收益法

1.资本法

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支持资本法的论点如下:

(1)政府补助是一种财务手段,应该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处理,而不应该通过损益表来抵销其融资的费用项目。由于预计不必归还,补助应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从资产负债表看:收到补助—资产增加---不需偿还不能确认负债---确认为权益)

(2)在损益表中确认政府补助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不是赚来的,而是在没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的一种补助。

(从损益表看:假如确认为收益—没有费用与之配比—不宜在损益表确认)

2.收益法

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作为某一期或若干期的收益。

支持收益法的论点如下:

(1)由于政府补助是由股东以外的资金来源取得的,所以不应该直接贷记股东权益,但应该在适当期间内确认为收益;

(从资产负债表来看,不是来自于股东,不能确认为股东权益)

(2)企业是通过符合补助的条件并履行随之而来的义务而获得这些补助的。因此,它们应该确认为收益,并与打算用补助来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

(从损益表看:通常附有条件,受益企业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履行义务后的结果)

(3)像所得税和其他税金是从收益中开支的一样,政府补助作为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损益表中也对政府补助加以处理是合乎逻辑的。

(从财政角度看:税收是无偿征收的---利益流出企业---作为费用处理;政府补助也是无偿的----利益流入企业—作为收益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英国和香港会计准则均要求采用收益法,美国虽无专门的会计准则,但在其有关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的也是收益法。

现行制度关于政府补助的规定较为散乱,主要规定有:(1)企业收到的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待项目完成后,计入资本公积;〔2〕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及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计入补贴收入;(3)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4)接受现金或非现金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可以看出,现行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区别其性质,分别采用资本法或收益法。

我国政府补助准则采用了收益法。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一、准则概述补助会计是国际上比较关注的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英国、香港等均制定了专门准则对其进行规范。同时,由于我国政府补助形式较多,对企业影响较大,也是我国会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早在1993年,我国就将本准则列入准则项目计划,并于1994年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此后,由于当时的条件不成熟,我们没有下发本准则,尽管如此,我们在随后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新制度中,吸收了当时的一些意见,对政府补助会计作出了规定。从现在看来,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不够系统,而且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披露要求。这些不足需要通过专门的准则加以解决。而且有了专门的准则,更便于企业操作,同时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