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铺给房租很应该,可是铺子的财产保险都要承租者买单,这合适吗?法律界的高人们给点意见好吗?

答复如下:

1、从法律角度而言,是否购买房屋财产保险应属于自愿行为,特别是在你们的租赁合同里没有约定一定要购买房屋财产险的情况下,房东并没有权利去要求你购买该保险;

2、保险的购买现在是由出租人单方提出,那么在双方的合同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属于承租人应该购买的,那么即使购买也应当是由出租人承担,因为该保险的受益者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出租人,而非你们这些承租人承担购买责任。

3、你与公房管理所之间应该属于合同法律关系范畴,因此该通知,个人倾向性认为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不具有行政诉讼上的可诉性;即使起诉,也应当是作为合同之诉,即告对方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以上意见供你参考,有需要可以再百度知道我们,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好运!

要求承租人为投保人,本身并非法律禁止的行为,因为毕竟承租人在保险财产上有相关利益(使用权)。如果投了保,受益人是房东,则在租金上可考虑财产灭失毁损风险的成本已因投保而消除或大部分消除,因此可予以适当减少租金,如果不投保,租金收益中应包括风险成本,租金就会高些。

所以,本案作法也没有什么不可以,是双方协商及成本归属的问题。,

租了一个铺子,想隔开,一个做奶茶一个做超市,可是房屋合同只有一个,营业执照可以办2个吗

一张租房协议能不能办理两个营业执照,这个问题就是“一址多照”的问题。

关于“一址多照”问题,《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国内广州、重庆等城市正在进行改革试点,试点城市允许办理“一址多照”。如重庆市规定“一址多照”适用四种情形。重庆市的《实施方案》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一址多照”。但“一址多照”只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住所(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址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投资关系,为同一投资人申办,且适宜同址经营。

二是市场主体在市场或商场内租赁摊位或柜台,该市场、商场的场所地址可作为数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三是入驻微企孵化园的微型企业,可以该微企孵化园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四是入驻产业园区的市场主体,由管委会统一提供办公场所的,可以该产业园管委会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