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责任追究 应把握的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究,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此条说明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无效,《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此规定表明,罪刑法定和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定罪的原则。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与法之间出现冲突的时候怎么办?例如:《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只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作出刑罚规定,并未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作出刑罚规定。笔者认为,此时应根据“罪刑法定”的刑事处罚原则,执法机关不能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关于透明度的问题。公开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依据公开。法律作为行为规则,其指导和评价作用的前提是法律必须为公众所知,人们才有遵守法律的可能。凡是涉及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的规范文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二是处罚公开。《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的告知权利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还应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公正原则强调的是一种合理性,合理性一般针对的是自由裁量(裁定)行为。遵循公正原则必须做到:一是同等情况相同处罚,即两个以上违法者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背景,情节等方面完全相同,处罚结果一定相同。二是遵守公正的程序原则。法律规范规定处罚程序是为了实现结果的公正,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允许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三是行政处罚与违法(包括犯罪)行为相适应,即处罚轻重程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相称或相均衡。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最大特色,它既体现了处罚的预防目的,又反映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精神,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对违法行为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因为处罚对于被惩处者来说,是其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要将教育贯穿于处罚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范。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克服“不教而诛”,单纯惩处的倾向,又要克服否定惩处作用,认为“教育万能”的思想。只有把惩处与教育、惩处与防范、治标与治本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处罚的最大效果,实现处罚的最终目的。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原则
事实清楚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这是对违法行为正确定性的客观基础。
证据确凿是指据以认定违法行为和给予违法行为人处罚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不能充分证明违法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据则不能采信。证据确凿的内容包含四个层次:一是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三是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法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的性质认定确实无疑。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这里的依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的决定。除此以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处罚定性的依据。
五、法律责任不能替代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应受到行政处分,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法律责任不能替代原则,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案件时,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关于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
你在办理交接手续的时候,是否已经交接清楚了,并且交出方,接受方和监交人都签了字,那样的话,应该与你无关了。如果你在交接过程中,没有交接发票,那样的话,是说不清楚的了。如果确实是在你交接以前发生丢失发票的问题,你是有责任的。如果后果严重的话,是必须报案,让公安部门介入破案的。祝好!
关于网站转载追究法律责任问题
网络对于现代人来说,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网络转载文章页十分的常见,那么网络转载的文章有没有著作权?对于转载,网络转载文章是否侵权呢?下面我将一一为您解答。一、网站转载的文章有没有著作权
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的所有人为该作品的作者。那么,何谓作品?网站转载的文章属于作品吗?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二、网站转载文章是否侵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
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现在的问题是:又有几个网站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网站转载的目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人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目的。
以上就是对网站转载的文章有没有著作权以及网站转载文章是否侵权的回答,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网络转载文章十分的常见,而且也容易引发纠纷。对于网络转载文章如果造成侵权,还涉及到调查取证的事项,过程比较的复杂专业,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相信律师能够给您更好的建议以及解答。
中国有版权吗?据我所知好像没有,中国的N多法律都是形同虚设的,要不然也不会有山寨货大行其道了。
随便转就行,但是要把人家的相关信息完整复制过去,比如说作者名字以及出处,这个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这是个不成文的网络礼节
能追究法律责任吗
得饶人处且饶人,损失既已追回,劝你就不要再追究了.
记住教训,比什么""报复""都强.
可以的.但是他还钱给你了,你还想他坐牢吗?
你自己也要小心,如果你以此为借口要求对方巨额赔偿(该赔偿远超过你的实际损失),那么你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如果明星的工作室要向网友追究法律责任,是怎么个追究法?
工作室可先就网友给工作室造成的损失事先取证,根据自己的具体诉求,拟好诉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然后开庭审理,法院作出判决,看判决是否支持工作室的诉讼请求,如支持,按判决执行。如涉及刑事犯罪,可直接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