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被查封,银行贷款借新还旧抵押还要重新办理登记吗

“借新还旧”最早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25日《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银发〔2000〕303号),这个办法也是“借新还旧”最初依据。

其第九条规定: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这个办法出台之初,对缓解不良贷款的形成,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这一办法于2007年7月3日被中国银监会在《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宣布不再适用。

此后,中国银监会也没有就“借新还旧”问题出台任何部门规章。

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原则是什么?要满足哪些条件?

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原则是: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

(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臵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六条 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三)借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五)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银监会规定的贷款借新还旧四个条件:

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借新还旧”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具有的。

那么一般而言,合同有效应该具备的以下四个要件有: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第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第三,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四,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问个业务。企业贷款借新还旧的业务

在我国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借新还旧贷款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违规业务,直至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公布并施行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了借新还旧贷款可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的四个条件,才开始对借新还旧的合规性予以承认,但长期以来监管部门对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条件一直未予明确。

一、借新还旧贷款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

借新还旧贷款是双刃剑,如果在操作中做到严格准人、规范运作、划明责任、强化管理,则短期内对商业银行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商业银行至少可以在形式上落实资产保全措施;二是可以继续维系信贷关系,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人;份是有利于改善因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周期不匹配而人为造成的企业流动资金紧张。但部分借新还旧贷款在执行中操作变形、行为扭曲,成为商业银行掩盖不良贷款的重要通道,这部分借新还旧贷款在实际中会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并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一)借新还旧使贷款的风险状况和内在损失程度不能如实、按期反映,延缓了信贷风险的暴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资产质量和经营信息失真,加大了不良贷款的监管难度。一是影响了贷款风险分类的真实性;二是导致银行计提拨备不准确,实际拨备顶盖率不足;三是使应计人表外的应收利息转人表内,虚增了银行的当期收人,影响了经营成果真实性

(二)不利于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不利于信贷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弱化了贷款责任追究机制。二是不利于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信贷文化。

(三)造成信贷资产流动性下降。借新还旧已成为部分行处理到期贷款的一种习惯方式,造成部分行贷款实际收回率不高,信贷资产依靠借新还旧维持运行,这部分贷款虽然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但实际己被客户长期占用,使银行资产被‘。固化”,造成贷款实际流动性不高,难以做到真正按照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影响了银行对新业务、新客户的拓展,导致机会成本的增加,不利于银行真正提高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可能造成银行丧失清收贷款的最佳时机。由于银行发放的贷款大多数为担保贷款,在借款人因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银行可通过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而借新还旧延长了原贷款的期限,使借款人、保证人经营情况或抵押物的价值的不确定性加大.当借新还旧难以为继时,不良贷款就会立刻暴露,但此时可能导致银行已丧失贷款的最佳清收时机

(五)对借款人不守信用的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利于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贷款到期不按时归还而实施借新还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借款人对商业银行债务负责的主观意识,造成企业信用观念淡化,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严重,不但对银行信贷资产形成潜在风险,而且对社会整体信用环境的建设极为不利

二、借新还旧贷款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规范的借新还旧准入规定和操作依据。监管部门没有对商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做出明确的限定条款和操作规范,只是在(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借新还旧贷款可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的四个条件。在基层银行操作中,普遍将这四个条件作为办理借新还旧的条件,实际上存在很多弊端:一是四个条件之一“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其实形同虚设;二是对办理借新还旧的次数和管理没有约束;三是对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和资产质量信息失真没有任何限制

(二)绩效考核机制存在缺陷。近年来,各级行普遍将贷款质量作为经营成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在考核指标设计上,过分强调不良贷款数量上的“双降”,而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真实性考核力度不够,使被考核者为完成考核任务,千方百计地通过借新还旧贷款维系风险贷款表面上的正常,掩盖资产真实质量。部分基层行分支机构在操作过程中规定“不良贷款在谁的手中发生,则追究谁的责任,直到贷款收回”,这种不考虑不良贷款形成的真实原因和过程的机械考核制度,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也诱发了信贷人员利用借新还旧贷款隐瞒不良贷款的动机

(三)尚未形成科学的信贷文化。一是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个别竞争性客户贷款实施了主动借新还旧,认为优良客户贷款风险低、收益高,担心一旦不能满足客户提出的借新还旧贷款要求,造成优良客户流失,主动降低了对优良客户的信贷管理要求,对到期贷款实施了借新还旧。另一方面表现为部分行风险意识不强,对贷款借新还旧风险认识不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受地域经济的限制,客户资源相对x乏,无新的信贷投放对象,为维持现有信贷规模,对本应退出的客户贷款实施了借新还旧。二是经营管理粗放。主要表现为贷款期限设定不合理,还贷时间与企业回笼资金时间错配;贷后管理工作不到位,放松了对到期贷款的及时催收;对客户现金账户监管不力,还贷资金流失等原因造成银行对到期贷款被动借新还旧。

(四)企业间接融资为主的资金筹集方式与生产经营资金周期之间的不匹配,客观上导致部分大额到期贷款实施借新还旧。目前,法人客户贷款一般是一次发放、一次性收回,信贷资金投人到企业生产经营中往往转化为原材料、产成品、应收账款、货币资金等资产一定比例的组合,循环周转。同时企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般尽量压低闲置货币资金占用,大额贷款到期后,一般难以利用企业正常的经营货币收人对全部贷款实现货币收回,银行有时不得不通过借新还旧方式维持客户存量贷款周转。

三、政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明确界定办理借新还旧的条件。促使其在合理范围内发挥作用。由于银监会对于办理借新还旧的条件没有予以明确,各国有商业银行自行设定了一些情况予以办理,标准不一,把握不一,容易造成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办理借新还旧的限定条款,明确规定可以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原因、次数、期限等内容。

(二)监管部门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尽量避免借新还旧贷款的发生。应在修改咬贷款通则》和有关贷款期限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明确银行应该按照企业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期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此基础上科学协商具体的还本付息方式,从制度上避免和减少借新还旧情况的发生。

(三)结合贷款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进一步规范借新还旧贷款的分类认定工作。应明确规定凡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其分类级别最高不超过关注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新还旧贷款,分类级别应为次级及以下类。具体条件为:(1)企业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2)借新还旧贷款办理次数超过2次(含2次);(3)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过程中,银行不能完全落实债权,或存在法律风险隐患的;(4)经营状况下滑或抵押物贬值,贷款担保风险系数低于原贷款担保风险系数的。

(四)尽快确立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体系,切实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贷款需要办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商业银行在具体信贷业务工作中对贷款‘·三查制度”的落实不到位,对企业经营周期、经营状况、行业特征了解不够,因此必须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完善信贷管理体系,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五)建立以效益为中心兼顾近期与长远利益的考核评价体系。尽快建立起包括内部运营指标、客户指标和员工发展指标等在内的完整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科学体现和引导未来绩效。改变目前存在的重经营业绩,轻业务管理的倾向,在经营绩效考评办法中,增加内控管理、规范经营、资产质量真实性等指标的权重,避免因资产质量指标要求过高,脱离实际,结果造成银行基层压力过大,在业务扩展中动作变形、行为扭曲。

可以,跟贷款银行递交提前还贷申请,经银行同意后,你方可还上欠款。

还清银行贷款后,你必须拿着银行给你的他项权证,去房管局注销银行所属权,这套房子才真正归你所有了。你再用房产证作抵押,跟银行继续贷款,这种方法挺适合当下的政策环境。

银监会允许银行借新还旧吗

您好!可以

一般情况是公司贷款居多,因为公司贷款一般都是有抵押,而且抵押物有经济来源,银行没半年会做租金验证等一些,证明抵押物,或公司稳定收入的检查,商业物业一般价值都会每年有所增长,评估价出来后可以考虑续贷,而你所谓的“借新还旧”在公司贷款中只能是续贷,因公司贷款的贷款种类不同,一般不能贷

个人贷款也是依照这个原则,只是个人贷款很多情况下腰更简单!

银行是否允许“借新还旧”?依据是什么?

可以

一般情况是公司贷款居多,因为公司贷款一般都是有抵押,而且抵押物有经济来源,银行没半年会做租金验证等一些,证明抵押物,或公司稳定收入的检查,商业物业一般价值都会每年有所增长,评估价出来后可以考虑续贷,而你所谓的“借新还旧”在公司贷款中只能是续贷,因公司贷款的贷款种类不同,一般不能贷

个人贷款也是依照这个原则,只是个人贷款很多情况下腰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