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的舵手的关系.

上下级关系。

1、船长

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经理负责。主要工作包括领导全体船员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下达的各项指示和规定。

优质全面地完成运输生产和其他任务,最大限度地保障船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发挥船舶正常航海和运货;严守国际公约和地区性规定和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遇到应急情况时果断而稳妥地处理各项事务。

2、舵手

舵手是古代的称呼,也叫舵工,现代是指轮船驾驶员,是一级水手,执行操舵、航行值班职责和日常甲板部维护保养工作。

扩展资料

其他船员介绍

1、大副

职位仅低于船长的船舶驾驶员。甲板部(驾驶部)负责人,船长的主要助手。在船长(和政委)的领导下,负责甲板部的全面工作,履行航行值班职责并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主管货物装卸运输和甲板部的维修保养。

2、二副

职位仅低于船长、大副的船舶驾驶员。在船长、大副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主管驾驶设备、航海图书资料、旗帜和信号器材,航行中值0000〜04001,1200〜1600班,海上航行时每天与二管轮互换正午报告,靠离、移泊时在船尾指挥。大副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大副职务。

船长是船舶的最高管理者和指挥者,根据SOLAS 第五章 第34-1 条的规定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第IX/1 条所定义的经营该船舶的公司或任何其他人不得阻止或限制船舶的船长做出或执行任何根据船长的专业判断对于海上生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来说是必要的决定。”

舵手的名称现在实际不存在,一般叫做舵工——只是参与航行值班的一等水手(ABLE-BODIED),是除了二等水手外的船上的最低职务。航行中按船长,值班驾驶员或引航员口令正确操舵,无值班驾驶员许可,没有权力对航向做任何调整。值班未掌舵时,保持了望。

船舶航线的设计、执行基本流程如下:

接到新的航次任务后,船长指示二副准备航线图书资料,设计航线并勘划在海图上,经船长审阅后执行。船舶开航后,由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带领值班水手(也就是舵工)轮值航行班,确保船舶沿拟定的航线航行。值班期间舵工执行值班驾驶员的命令,航行安全由值班驾驶员对船长负责。

附上船员职务规则,供您参考。

2 船长

2.1 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负责全船安全营运、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2 充分行使公司赋予的在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绝对权力,保障人命安全、防止环境尤其是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止财产损失;

2.3 以简明的方式向全体船员下达指令和命令,传达公司的运输生产计划和各项定额、指标,提出全船完成任务的具体措施。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适时地总结经验,修改补充原措施;

2.4 搞好船舶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积极领导并组织增产节约工作,热情支持船员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船舶运输效率,做到安全优质;注意了解港口收费情况,做好现场事实记录,严格审核和签署港口使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单证,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2.5 审查和批准SMS要求的具体情况如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有权拒绝装运违反运输规则的货物;严格执行乘员定额和载重干舷规定;装卸危险品、重大件或贵重货物时应责成大副监督装卸,必要时亲临现场监督;

2.6 领导全体船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经常检查各部门对各项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制度、维修保养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保持船舶适航、适货状态和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2.7 负责组织复查SMS在船运行情况,并向岸上管理部门和安全总监报告。

2.8 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制订的运输生产和维修保养方面的航次工作计划;

2.9 积极组织船舶业余教育,督促各部门组织船员开展文化、技术业务、外语等学习,并针对船上各种设备的技术要求和不同人员的具体需要,发动船员自学,以提高全体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2.10 定期召开船务会议,布置检查全船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2.11 严格遵守有关的各项国际公约和规则,以及地区性规定。尤其是国际海上防污公约及各国有关防污染的规定,领导制定本船的防污染具体措施,经常检查和督促全体船员认真执行;

2.12 船舶遇到或发生重大问题,应迅速向公司请示报告。

2.13 负责组织全体船员制订和落实防火、防爆、防冻、防工伤、防偷货、防海盗、防偷渡、防走私毒品上船等各项防范措施,发生问题时应负责出面对外联系和交涉。抓好防劫船、防外逃、防偷窃、防泄密、防走私、防贩毒,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防范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

2.14 当受到军事威胁、挑衅和进攻时,应慎重研究,及时采取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急电公司请示报告;

2.15 按规定认真审阅并签署航海日志;监督对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电台日志的正确记载;

2.16 负责保管船舶公章、重要文件、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和除鼠证书;经常检查各种证书的有效期,及时办理申请检验或换证。督促各部门有关负责人认真对待船旗国、船级社及有关方面代表对船舶进行的各项检查;

2.17 认真做好船舶证书及文件更换、修改的记录;

2.18 审查并签署应变部署表后公布实施。定期主持各种演习,并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2.19 开航前应当:

2.19.1 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2.19.2 督促二副备齐并改妥所需海图和各种航海资料,制定出安全经济航线,召开驾驶员会议,部署航行计划,说明航线特点和注意事项;

2.19.3 检查开航前各方面的准备情况,船船是否处于适航状态,检查本航次所需的燃润物料、淡水、伙食等是否按计划备足;

2.19.4 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过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船员是否全部到船;是否办妥离港手续;

2.19.5 根据航次任务,伙食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核大厨编制的伙食采买计划,委派船舶伙食委员会成员负责采买。保持船上适当数量的主副食品及储备。督促检查伙食管理和船员伙食安排情况。

2.20 在航行中应当:

2.20.1 督促各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和实施航前所制定的各项计划及措施;

2.20.2 特别注意督促和检查全体船员严格执行值班与联系制度,确保航行安全;

2.20.3 在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移泊,通过危险航道、狭窄水道和船舶密集海域,航进冰区、礁区以及遇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和遇敌情时,上驾驶台亲自指挥或指导;

2.20.4 掌握潮汐、海流、风向风力的变化和对航行的影响,以及助航仪器的误差,经常检查和监督各驾驶员充分运用各种方法正确测定船位,及时修改航向,使船舶经常保持在计划航线上航行,必要时应亲自做好这项工作。

2.20.5 发现值班驾驶员采取的避让措施或变换航向不当时,应立即纠正或亲自指挥,直至确证本船已避离危险为止;亲自主持关键转向点的转向;

2.20.6 密切注意气象变化,及早采取防避台风和暴风措施,督促电台按时收录气象预报,组织并督促全体船员切实做好抗风浪的准备;

2.20.7 能见度不良,应利用一切可行手段特别加强了望、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附近的船舶时,要充分利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并协调安全避让措施;督促值班驾驶员做系统的雷达避碰图,确保雾航安全;

2.20.8 接近冰区或在冰区航行时,督促电台值班人员及时收录冰况预报,特别警惕冰山的危险,防止船体、推进器和舵等受到损坏,有破冰船引航时,必须严格遵守引航规则;

2.20.9 夜间航行时,应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者其他重要布置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薄"。任何时间当值班驾驶员唤请时,应尽快到达驾驶台;

2.20.10 督促大副按时检查所载货物情况,据情采取通风、加固等有效措施以保护货物安全,发现货损,应组织船员抢救,防止扩大损失;

2.20.11 有责任保证引航员登离船时的安全,认真监督引航员的引领操作,不可放弃指挥的责任。如引航员操作不当,应立即纠正,必要时可以中止他的引领工作,要求更换引航员;

2.20.12 发现传染病或一时难以确诊的可疑病情时,应立即采取各种有效的防疫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和按公司指示报告抵达港的有关机关,申请检疫;

2.20.13 如发生必须送岸抢救的危急病人时,应即电告公司或海上总指挥,同时,应迅速驶往最近的有足够医疗条件的船舶或港口就医;

2.20.14 发生死亡事件时,应立即电告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证明材料,于船抵达港口时报送有关机关并抄报公司和当地(或邻近)我国使领馆,并拍摄抢救过程,遗体和悼念活动等现场照片,妥善保管,上交公司;

2.20.15 发生死亡事件,尽可能保存尸体,待抵达第一港口处理,如保存尸体确有困难,可经公司批准后举行海葬。妥善保管死亡者遗物,将其交给公司处理。

2.21 在停泊期间应当:

2.21.1 在锚泊时,应根据水深、地质和周围环境以及水文、气象等情况选择锚位,并布置值班注意事项,经常督促检查值班船员认真执行锚泊值班职责,并将有关要求以书面交代值班驾驶员或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薄";

2.21.2 在锚泊或停卸时,督促大副据情采取通风等措施,保证货物安全;

2.21.3 根据船舶动态,生产和工作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安排船员下地,并可视情决定增加留船值班人数或临时取消船员登岸。

2.22 在本船应变或救助他船时,除应参照执行应变制度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外,还应特别注意:

2.22.1 当本船与他船发生碰撞后,应将本船的船名、国籍、船籍港、所属公司名称、出发港和目的港,以及本船受损情况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船长的签字证明。同样,也应取得对方的相应资料并予以签字证明。如果对方有船沉、人亡的危险,应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安全的条件下,积极领导本船船员救援对方的人员、船舶或贵重货物,并认真做好记录;

2.22.2 船舶发生海难时,应积极领导和组织全体船员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奋力抢救,并急电报告公司,如船舶面临严重危险确需他船救助时,应按规定呼救求援。当来援船提出签订救援合同时,要郑重斟酌条款并妥善处理;

2.22.3 经过努力而船舶确已无法挽救且将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认真研究并作出弃船决定,如时间许可,应急电简要报告公司。弃船时,应组织船员有秩序地安全、迅速离船;督促有关主管船员携带必须携带的航海文件,迅速离船;亲自携带国旗和航海日志最后离船。弃船后,船长对船员仍保持其职权;

2.22.4 航行途中,如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情况或被弃船舶时,应及时向附近海岸电台和船舶通播安全电报并电告公司,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如果公司指示把弃船拖往附近港口,应将经过情况连同航海日志摘录书面报送港口政府机关并抄送船舶代理,取得港口政府机关的签字证明;

2.22.5 接到他船的呼救信号或发现附近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只要对本船没有严重危险,应该尽量救助。应采取先与对方签订救助合同,同时将详情电告公司;

2.22.6 船舶发生事故或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如认为船舶或货物可能受到损害时,应按海事处理的有关规定写出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连同航海日志摘录,一并在船舶抵达第一港口时送交有关部门签证,按需要申请检验,并妥善处理。

2.23 在修船时应当:

2.23.1 认真审批各部门修理计划,汇总成厂修工程单,确定自修项目,一并报送公司。组织船员做好监修和自修的准备工作;

2.23.2 修理过程中经常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尤其是重点工程的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部门严格对厂修工程的监修和验收,努力完成自修工程,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修船任务;

2.23.3 进坞后,带领轮机长和大副认真检查船壳和水线以下各种装置,责成他们做好测量记录,将检查情况记入坞修文件;

2.23.4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部署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尤其注意防火和防人身伤亡。必须与厂方签订消防协议,明确消防责任以确保修船安全。

2.24 接受新建、新购船舶时船长应当:

2.24.1 做好组织、思想和物质等各种准备工作;接受公司监造组或接船代表领导,并加强互相联系和合作;领导船员研究并熟悉船舶性能、技术指标、合同规定和接船程序,制订出接船计划和具体措施;

2.24.2 组织船员做好对口交接,详细了解各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认真清点各种属具、备件、工具、物料、证书以及图纸和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按照合同规定参照有关规范做好试车、试航和各种设备的验收工作;

2.24.3 组织船员进行技术练兵,迅速掌握船舶和各种设备的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及操作规程;

2.24.4 办妥各种船舶技术证书,部署受载或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2.25 承办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 离任前应按公司人员交接的规定,认真完成全面移交工作。

水手分为一水和二水

一水

9.1 一水在值班驾驶员和水手长领导下,执行值班职责或参加维修保养工作。

9.2 值班时应坚守岗位切实执行值班制度的各项规定。开航前应做好试舵、检查航行灯、备妥需要的旗号和信号等准备工作。

9.3 航行中按船长,值班驾驶员或引航员口令正确操舵,当口令不一致时,应以船长的口令为准。值班未掌舵时,除进行工作外,必须认真了望。

9.4 按值班驾驶员指示正确转状态。

9.5 负责驾驶台的整洁;负责信号旗、手锤、机械测深仪、拖曳式计程仪等的养护工作;按二副指示润滑操舵仪的传动装置和对舵杆轴承加油。

9.6 根据需要执行抛锚、锚机操作,测量水舱和污水沟(井)等工作;按大副指示参加系泊带缆。

9.7 不参加值班时,在水手长安排下,参加系泊带缆,起落吊杆,清舱洗舱,消防救生堵漏、了头;收放舷梯、安全网、引水梯和救生艇(筏);做好敲锈油漆、拆装检查装卸属具,接插编结索具,缝补帆布等维修保养工作。必要时,按大副或水手长的指派做其他工作。(如根据水手长安排轮流担负木匠工作之责)。

9.8 在航行与系泊值班期间,按规定巡视检查船舶安全情况。

9.9 按值班驾驶员的指示,接送引水员、代理及来船工作人员,并注意保障其安全。

9.10 有责任指导和帮助二水进行工作和提高技艺。

9.11 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好调动时的交接工作。

10 二水

10.1 二水在水手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值班时听从值班驾驶员指挥。在工作中还应接受一水的指导。

10.2 在水手长安排下,参加系泊带缆,收放舷梯安全网和引水梯,敲铲油漆,清洁和维修保养,上高舷外工作,起落吊杆和开关舱,看舱理货绑扎货物,拆装检查装卸属具,接插编结索具,缝补帆布,收放救生艇(筏),消防救生堵漏,了头,以及大副、水手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10.3 协助一水收放引水梯、计程仪并进行机械测深。

10.4 除进出港口和过运河外,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经船长同意后,可在一级水手指导下学习操舵。

10.5 做好工作调动时的各项交接工作。

船长,大副,水手长,水手,的职责分别是什么?国内国外都有这个叫法吗?

2 船长

2.1 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负责全船安全营运、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2 充分行使公司赋予的在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绝对权力,保障人命安全、防止环境尤其是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止财产损失;

2.3 以简明的方式向全体船员下达指令和命令,传达公司的运输生产计划和各项定额、指标,提出全船完成任务的具体措施。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适时地总结经验,修改补充原措施;

2.4 搞好船舶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积极领导并组织增产节约工作,热情支持船员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船舶运输效率,做到安全优质;注意了解港口收费情况,做好现场事实记录,严格审核和签署港口使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单证,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2.5 审查和批准SMS要求的具体情况如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有权拒绝装运违反运输规则的货物;严格执行乘员定额和载重干舷规定;装卸危险品、重大件或贵重货物时应责成大副监督装卸,必要时亲临现场监督;

2.6 领导全体船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经常检查各部门对各项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制度、维修保养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保持船舶适航、适货状态和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2.7负责组织复查SMS在船运行情况,并向岸上管理部门和安全总监报告。

2.8 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制订的运输生产和维修保养方面的航次工作计划;

2.9 积极组织船舶业余教育,督促各部门组织船员开展文化、技术业务、外语等学习,并针对船上各种设备的技术要求和不同人员的具体需要,发动船员自学,以提高全体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2.10 定期召开船务会议,布置检查全船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2.11 严格遵守有关的各项国际公约和规则,以及地区性规定。尤其是国际海上防污公约及各国有关防污染的规定,领导制定本船的防污染具体措施,经常检查和督促全体船员认真执行;

2.12 船舶遇到或发生重大问题,应迅速向公司请示报告。

2.13 负责组织全体船员制订和落实防火、防爆、防冻、防工伤、防偷货、防海盗、防偷渡、防走私毒品上船等各项防范措施,发生问题时应负责出面对外联系和交涉。抓好防劫船、防外逃、防偷窃、防泄密、防走私、防贩毒,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防范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

2.14 当受到军事威胁、挑衅和进攻时,应慎重研究,及时采取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急电公司请示报告;

2.15 按规定认真审阅并签署航海日志;监督对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电台日志的正确记载;

2.16 负责保管船舶公章、重要文件、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和除鼠证书;经常检查各种证书的有效期,及时办理申请检验或换证。督促各部门有关负责人认真对待船旗国、船级社及有关方面代表对船舶进行的各项检查;

2.17 认真做好船舶证书及文件更换、修改的记录;

2.18 审查并签署应变部署表后公布实施。定期主持各种演习,并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2.19 开航前应当:

2.19.1 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2.19.2 督促二副备齐并改妥所需海图和各种航海资料,制定出安全经济航线,召开驾驶员会议,部署航行计划,说明航线特点和注意事项;

2.19.3 检查开航前各方面的准备情况,船船是否处于适航状态,检查本航次所需的燃润物料、淡水、伙食等是否按计划备足;

2.19.4 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过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船员是否全部到船;是否办妥离港手续;

2.19.5 根据航次任务,伙食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核大厨编制的伙食采买计划,委派船舶伙食委员会成员负责采买。保持船上适当数量的主副食品及储备。督促检查伙食管理和船员伙食安排情况。

2.20 在航行中应当:

2.20.1 督促各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和实施航前所制定的各项计划及措施;

2.20.2 特别注意督促和检查全体船员严格执行值班与联系制度,确保航行安全;

2.20.3 在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移泊,通过危险航道、狭窄水道和船舶密集海域,航进冰区、礁区以及遇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和遇敌情时,上驾驶台亲自指挥或指导;

2.20.4 掌握潮汐、海流、风向风力的变化和对航行的影响,以及助航仪器的误差,经常检查和监督各驾驶员充分运用各种方法正确测定船位,及时修改航向,使船舶经常保持在计划航线上航行,必要时应亲自做好这项工作。

2.20.5 发现值班驾驶员采取的避让措施或变换航向不当时,应立即纠正或亲自指挥,直至确证本船已避离危险为止;亲自主持关键转向点的转向;

2.20.6 密切注意气象变化,及早采取防避台风和暴风措施,督促电台按时收录气象预报,组织并督促全体船员切实做好抗风浪的准备;

2.20.7 能见度不良,应利用一切可行手段特别加强了望、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附近的船舶时,要充分利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并协调安全避让措施;督促值班驾驶员做系统的雷达避碰图,确保雾航安全;

2.20.8 接近冰区或在冰区航行时,督促电台值班人员及时收录冰况预报,特别警惕冰山的危险,防止船体、推进器和舵等受到损坏,有破冰船引航时,必须严格遵守引航规则;

2.20.9 夜间航行时,应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者其他重要布置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薄"。任何时间当值班驾驶员唤请时,应尽快到达驾驶台;

2.20.10 督促大副按时检查所载货物情况,据情采取通风、加固等有效措施以保护货物安全,发现货损,应组织船员抢救,防止扩大损失;

2.20.11 有责任保证引航员登离船时的安全,认真监督引航员的引领操作,不可放弃指挥的责任。如引航员操作不当,应立即纠正,必要时可以中止他的引领工作,要求更换引航员;

2.20.12 发现传染病或一时难以确诊的可疑病情时,应立即采取各种有效的防疫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和按公司指示报告抵达港的有关机关,申请检疫;

2.20.13 如发生必须送岸抢救的危急病人时,应即电告公司或海上总指挥,同时,应迅速驶往最近的有足够医疗条件的船舶或港口就医;

2.20.14 发生死亡事件时,应立即电告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证明材料,于船抵达港口时报送有关机关并抄报公司和当地(或邻近)我国使领馆,并拍摄抢救过程,遗体和悼念活动等现场照片,妥善保管,上交公司;

2.20.15 发生死亡事件,尽可能保存尸体,待抵达第一港口处理,如保存尸体确有困难,可经公司批准后举行海葬。妥善保管死亡者遗物,将其交给公司处理。

2.21 在停泊期间应当:

2.21.1 在锚泊时,应根据水深、地质和周围环境以及水文、气象等情况选择锚位,并布置值班注意事项,经常督促检查值班船员认真执行锚泊值班职责,并将有关要求以书面交代值班驾驶员或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薄";

2.21.2 在锚泊或停卸时,督促大副据情采取通风等措施,保证货物安全;

2.21.3 根据船舶动态,生产和工作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安排船员下地,并可视情决定增加留船值班人数或临时取消船员登岸。

2.22 在本船应变或救助他船时,除应参照执行应变制度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外,还应特别注意:

2.22.1 当本船与他船发生碰撞后,应将本船的船名、国籍、船籍港、所属公司名称、出发港和目的港,以及本船受损情况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船长的签字证明。同样,也应取得对方的相应资料并予以签字证明。如果对方有船沉、人亡的危险,应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安全的条件下,积极领导本船船员救援对方的人员、船舶或贵重货物,并认真做好记录;

2.22.2 船舶发生海难时,应积极领导和组织全体船员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奋力抢救,并急电报告公司,如船舶面临严重危险确需他船救助时,应按规定呼救求援。当来援船提出签订救援合同时,要郑重斟酌条款并妥善处理;

2.22.3 经过努力而船舶确已无法挽救且将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认真研究并作出弃船决定,如时间许可,应急电简要报告公司。弃船时,应组织船员有秩序地安全、迅速离船;督促有关主管船员携带必须携带的航海文件,迅速离船;亲自携带国旗和航海日志最后离船。弃船后,船长对船员仍保持其职权;

2.22.4 航行途中,如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情况或被弃船舶时,应及时向附近海岸电台和船舶通播安全电报并电告公司,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如果公司指示把弃船拖往附近港口,应将经过情况连同航海日志摘录书面报送港口政府机关并抄送船舶代理,取得港口政府机关的签字证明;

2.22.5 接到他船的呼救信号或发现附近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只要对本船没有严重危险,应该尽量救助。应采取先与对方签订救助合同,同时将详情电告公司;

2.22.6 船舶发生事故或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如认为船舶或货物可能受到损害时,应按海事处理的有关规定写出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连同航海日志摘录,一并在船舶抵达第一港口时送交有关部门签证,按需要申请检验,并妥善处理。

2.23 在修船时应当:

2.23.1 认真审批各部门修理计划,汇总成厂修工程单,确定自修项目,一并报送公司。组织船员做好监修和自修的准备工作;

2.23.2 修理过程中经常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尤其是重点工程的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部门严格对厂修工程的监修和验收,努力完成自修工程,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修船任务;

2.23.3 进坞后,带领轮机长和大副认真检查船壳和水线以下各种装置,责成他们做好测量记录,将检查情况记入坞修文件;

2.23.4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部署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尤其注意防火和防人身伤亡。必须与厂方签订消防协议,明确消防责任以确保修船安全。

2.24 接受新建、新购船舶时船长应当:

2.24.1 做好组织、思想和物质等各种准备工作;接受公司监造组或接船代表领导,并加强互相联系和合作;领导船员研究并熟悉船舶性能、技术指标、合同规定和接船程序,制订出接船计划和具体措施;

2.24.2 组织船员做好对口交接,详细了解各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认真清点各种属具、备件、工具、物料、证书以及图纸和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按照合同规定参照有关规范做好试车、试航和各种设备的验收工作;

2.24.3 组织船员进行技术练兵,迅速掌握船舶和各种设备的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及操作规程;

2.24.4 办妥各种船舶技术证书,部署受载或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2.25 承办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 离任前应按公司人员交接的规定,认真完成全面移交工作。

大副

3.1 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职责并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主管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其他运输管理工作,以及甲板部所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3.2 贯彻执行公司指示和本船船务会议的决定;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经常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本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做好甲板部船员的思想工作,搞好部门内和部门间的团结与协作。在公司或租船人代表在船期间,执行好代表人的指示。

3.3 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管理:

3.3.1 正确运用本船的货舱结构和稳性资料,在保证货物和船舶安全的条件下,充分利用仓容和载重量,合理配载。每航次积载前,应计算稳性,书面报请船长审阅;

3.3.2 根据计划装运货物种类、数量、特性、标号和起卸港的次序,合理编制货物积载图,并明确分隔、衬垫和绑扎的要求及装卸注意事项,经船长审批后,布置各驾驶员熟悉和执行;对集装箱货物配载,要合理安排箱位,中途港及目的港的箱位最好能分别独立操作,要考虑开关舱顺序,防止倒箱;为保证船舶稳性,宜先重箱、后轻箱,先小箱、后大箱;

3.3.3 装货前率领或督促值班驾驶员、水手长和木匠检查货仓和垫仓物料的清洁、干燥情况,使其符合所载货物的要求;检查污水沟(井)和黄蜂窝,清除杂物,保持畅通;检查舱内电线,消防管系、测量管、空气管、火警报警器以及测温、测湿、通风和装卸等设备或装置、属具,保证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

3.3.4 严格监督港口装卸部门按货物积载图装配。装货时如发现包装不固,标号不符、不清,集装箱货物有箱损、货损或遇铅封脱落时应及时向港方提出,并做好现场记录和大副收据上正确批注;

3.3.5 装卸危险品,严格执行国际规范;装卸粮食、冷藏货和其他特殊货物时,要申请货物检验师的检查和监装监卸,并取得由检验师签署的证书;

3.3.6 装卸货时,根据需要安排船员做好看舱理货工作,防治货损货差和偷盗事故的发生;

3.3.7 装卸重大件、危险品或贵重货物时应在现场监督,必要时应亲自指挥;

3.3.8 经常注意并掌握货舱通风,在装有冷藏货物时,应经常联系和督促冷藏员(或大管轮)保持冷藏货舱(集装箱)的温度和湿度,严防发生货损责任事故;

3.3.9 装卸完毕后,应认真审阅签署货物交接单据,并将货物积载和装卸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3.3.10 管理邮件的存放、装卸和交接工作。

3.4 正确掌握本船装卸设备及属具的安全负荷和操作规程。收放重吊时(如果有)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督促值班的驾驶员和水手经常注意码头工人是否正确操作,如因操作不当而造成损坏,应及时要求港方修复或赔偿。

3.5 负责编制甲板部的年度、航次维修保养计划,经船长审批后,组织甲板部船员按计划做好船体、货舱、舱面建筑、装卸设备和属具、救生消防堵漏设备、帆缆索具以及和它们相联有关的各种附属装置等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定期检查,做好测量和损坏记录。

3.6 负责汇总和编制甲板部的计划修理工程和航次修理单,经船长审批后上报公司;修理期间,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好监修、验收和自修工作,做好各种测量记录;进坞后和出坞前,应会同船长和轮机长检查船壳和水线以下各种装置并做好测量记录;每航次结束后,应填制甲板部航次维修工作报告报送公司。

3.7 开航前,做好以下检查:

3.7.1 装卸单证是否齐全;

3.7.2 甲板部船员是否都已到船;

3.7.3 淡水储量是否已按计划备足;

3.7.4 督促有关人员检查本部门所辖区域,防止偷渡和违禁品上船;

3.7.5 二、三副的开航准备工作是否已做好;

3.7.6 货舱是否封好,吊杆(如果有)是否已放妥固定;

3.7.7 货物和甲板上的易动物件是否已经绑牢,放妥和加固,使其符合安全出航要求。

3.7.8 将以上检查情况和其它开航准备报告船长并记入航海日志。

3.8 大风浪侵袭前,督促水手长和木匠认真检查锚、舷梯、救生艇、吊杆、货物、易移动物件并予加固,把缆绳贮放入库,亲自检查舱口的水密性和牢固情况,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关闭货舱通风口和外侧水密门窗以及疏通甲板排水孔道。

3.9 进出港口、靠离移泊和抛起锚时,应在船首了望,将现场情况和周围环境及时报告驾驶台,并按船长指示指挥现场工作。

3.10 每日检查淡水舱、压载水舱、污水沟(井)的测量记录并记入航海日志;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即报告船长,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以避免发生事故。

3.11 经船长同意,负责安排淡水舱、压载水舱的注入、排出和移注工作。

3.12 负责管理淡水的储量和消耗;拟定节水措施和应急供水办法,经船长批准后执行。

3.13 按规定审阅和签署航海日志,检查并指导其他驾驶员正确记载;负责保管航海日志有关的图纸、技术资料及业务文件。

3.14 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及其经验教训;检查潜伏性事故和不安全因素,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15 督促三副水手长做好救生、消防、堵漏设备和各种应变器材的维护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整和良好的技术状态;在船长领导下按时进行各种应变演习并在现场指挥;加强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和制定甲板部防火防爆的具体措施;当本船发生海事时,应迅速赶往现场,组织船员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全力进行抢救。

3.16 严格遵守有关航运方面的各项国际公约、规则,尤其是国际海上防污染公约及各国有关防污染的规定。负责制订甲板部防污染的具体措施,经常检查和督促本部门船员认真执行。

3.17 负责并督促做好甲板部的备件、物料、工具、劳保用品的请领、验收、保管、使用、盘点和报销工作。

3.18 组织并领导甲板部船员的技术业务和外语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经常指导其他驾驶员做好本职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具体指导驾驶实习生按计划完成实习任务。

3.19 经常对本部门船员的技术业务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定期作出鉴定,提出对他们的奖励、升降的建议并签署意见,报送船长。

3.20 安排甲板部船员及厨工、服务员的休假换班计划并报送船长。

3.21 保管全船的备用钥匙;接船时与其他部门负责人协商并负责拟定全船舱室和库房的分配方案,经船长核准后实施。

3.22 经常如实地向船长汇报甲板部的工作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23 当船长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执行职务,或新任船长未到任前,临时代理船长职务。

3.24 经常检查和督促炊事、服务人员时刻注意经常保持个人及服装、炊具、餐具、厨房、餐厅以及各自负责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并做好除虫灭害工作。

3.25 经常检查和督促厨工、服务员做好各自责任范围内所管一切器具、设备和养护工作,如须调整、检修或改装,应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并提出具体要求。

3.26 督促厨工、服务员将废物和垃圾倒在指定地点,保持船舶卫生,防止污染。

3.27 负责提出船舶公共生活区和厨房的家具、器皿、属具、物料、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的请领计划,列单送船长审阅签署后上报公司;并负责对上述物品的验收、保管、发放、盘点和报销。

3.28 负责管理医疗器械和药品。负责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和备品的申领、采购、验收、登记、保管、盘点和报销;烈性药物和毒药必须与其它药品严格分开并妥善保管,麻醉药品应另外加锁存放,经船长同意,也可指定一名驾驶员具体负责本项工作。

3.29 经常教育和督促船员重视并保持个人卫生,对炊事、服务人员应定期检查有无传染病或寄生虫;发现健康情况不适于海上工作的船员应即报告船长,并提出处理意见。

3.30 当船舶驶往流行性传染病港口时,应采取预防接种或服药预防措施,必要时建议船长限制船员登岸,或不添装食物和淡水。

3.31 组织炊事服务人员努力学习业务和外语。

3.32 按公司要求在离任前认真进行各项移交事项。

水手长

7.1 水手长在大副领导下,组织领导木匠和水手进行工作。

7.2 负责编制水手航行、停泊及了头轮值班表,经大副批准后贯彻执行。必要时,参加了头和操舵。

7.3 按航次维修保养工作计划及大副指示安排水手工作。开工前备妥工具和用料,布置妥任务并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现场检查,对高空、舷外其他复杂危险的作业,必须亲自在现场督促和指导。

7.4 做好系缆、装卸等设备的养护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指导水手进行油漆、帆缆、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它船艺工作。

7.5 教育水手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对新上船的水手进行安全教育,指导他们熟悉船上特点、注意事项、应变部署及其各种器材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7.6 组织水手进行救生、消防、堵漏、操艇和驶帆练习;负责管理和养护堵漏器材并保持完整、良好和取用便利;发生海事时,在船长、大副指挥下,带领水手积极抢救。

7.7 管理甲板部物料属具(由驾驶员专管的除外)、绑扎器材和劳保用品,做好请领、验收、发放、清点等工作,注意节约使用,防止损坏变质;经常保持物料间整洁;经常整理养护各种工具、索具、装卸照明灯具、绳梯和引水梯等,使保持良好状态。

7.8 到港前按大副指示做好首尾缆,系锚链和装卸等准备工作。

7.9 进出港口、靠离移泊时,按大副指示率领水手收放舷梯、安全网、及档水板、系缆解缆、装收防鼠档等;一般情况下在船尾协助二副工作。

7.10 装货前根据大副的指示,带领水手清舱或洗舱,整理搬运垫舱物料,做好货舱铺垫;协助木匠清洁污水沟(井),修理护肋板和舱底板。装货完毕后,按大副指示做好货物绑扎工作。

7.11 装卸货时,应检查吊杆、索具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舱盖布、板、舱口梁及其保险装置是否放置妥当;应注意防止属具受损和保持甲板整洁、通路安全。

7.12 应熟练对重吊杆的安全正确使用,在大副监督指导下指挥重吊杆的收放和转换操作;必要时按大副指示指挥水手自行装卸重大件货物。

7.13 做好开航准备工作:

7.13.1 检查所装货物的稳固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加固,随后封舱落吊杆;

7.13.2 系固甲板部所管的可移动物件,尤其是放置在甲板上的物件;

7.13.3 检查水手是否全部到船;

7.13.4 组织检查本部门所辖区域,防止偷渡和违禁品上船;

7.13.5 出港后收放整理系缆,必要时存入库房;巡视检查全船甲板,使其符合出海时的安全要求;

7.13.6 经大副同意,在适当地区清除垃圾、污物、废料等。

7.14 做好室外环境卫生;做好防冻工作,指派水手包扎外露水管和水箱,放净蒸汽管及水管内的残水。

7.15 做好甲板机械的外部清洁保养;负责整理、检查和保管甲板部使用的各种可移动灯具,做好这些灯具和甲板上的电源插座的防水防潮工作。

7.16 负责操纵手测深或机械测深和吊放运河探照灯及带缆艇。大风浪来临前,检查落实防抗风浪的各项有关安全措施。

7.17 修船时,按大副指示做好自修、监修以及防火、防爆、防偷、防工伤等安全工作。

7.18 在未派专职木匠的船上,负责指派一水轮流担负木匠之责。

7.19 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应将所管理的工作和物品向接任人员交接清楚,并有关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任。

水手分为一水和二水

一水

9.1 一水在值班驾驶员和水手长领导下,执行值班职责或参加维修保养工作。

9.2 值班时应坚守岗位切实执行值班制度的各项规定。开航前应做好试舵、检查航行灯、备妥需要的旗号和信号等准备工作。

9.3 航行中按船长,值班驾驶员或引航员口令正确操舵,当口令不一致时,应以船长的口令为准。值班未掌舵时,除进行工作外,必须认真了望。

9.4 按值班驾驶员指示正确转状态。

9.5 负责驾驶台的整洁;负责信号旗、手锤、机械测深仪、拖曳式计程仪等的养护工作;按二副指示润滑操舵仪的传动装置和对舵杆轴承加油。

9.6 根据需要执行抛锚、锚机操作,测量水舱和污水沟(井)等工作;按大副指示参加系泊带缆。

9.7 不参加值班时,在水手长安排下,参加系泊带缆,起落吊杆,清舱洗舱,消防救生堵漏、了头;收放舷梯、安全网、引水梯和救生艇(筏);做好敲锈油漆、拆装检查装卸属具,接插编结索具,缝补帆布等维修保养工作。必要时,按大副或水手长的指派做其他工作。(如根据水手长安排轮流担负木匠工作之责)。

9.8 在航行与系泊值班期间,按规定巡视检查船舶安全情况。

9.9 按值班驾驶员的指示,接送引水员、代理及来船工作人员,并注意保障其安全。

9.10 有责任指导和帮助二水进行工作和提高技艺。

9.11 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好调动时的交接工作。

10 二水

10.1 二水在水手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值班时听从值班驾驶员指挥。在工作中还应接受一水的指导。

10.2 在水手长安排下,参加系泊带缆,收放舷梯安全网和引水梯,敲铲油漆,清洁和维修保养,上高舷外工作,起落吊杆和开关舱,看舱理货绑扎货物,拆装检查装卸属具,接插编结索具,缝补帆布,收放救生艇(筏),消防救生堵漏,了头,以及大副、水手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10.3 协助一水收放引水梯、计程仪并进行机械测深。

10.4 除进出港口和过运河外,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经船长同意后,可在一级水手指导下学习操舵。

10.5 做好工作调动时的各项交接工作。

船员的称谓和职责在国际上是通用的。即使稍有不一样,也只是大同小异的。

http://www.t168.net.cn/ns.php?cl=ns&catid=1218&nowmenuid=11652&cpath=1215:1218:

船长常规命令样本

记录说明

1 本命令保留在驾驶台,驾驶员签字执行。

2 “船长常规命令”由船长发布,驾驶员阅签。

3 “船长常规命令”,在船长调动时由接班船长重新发布,驾驶员阅签;驾驶员调动时由接班驾驶员重新阅签。

4 本“船长常规命令”仅根据通用情况编制,各轮船长应根据本轮操纵特性、人员特点和航区等提出适用于本轮的具体要求,打印后使用。

5 本命令仅对船舶驾驶员在航行及锚泊值班中的常规工作做出规定。命令不取代船舶安全航行及有关须知文件。在船舶工作中,船长将以《航行计划》、《夜间命令簿》或其它方式对本命令进行补充。

船长常规命令

Master’s Standing Order

航行时

1.1 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它地区性规则。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制度。重点:

1.1.1 保持正规了望、使用安全航速;

1.1.2 注意早让、宽让、大幅度避让;

1.1.3 夜航或能见度不良时应及早并正确使用雷达搜索海面,以便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

1.1.4 能见度小于五海里时,值班驾驶员应即开启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装置(如有),进行系统观察,加强了望,并作好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准备;能见度小于二海里时,值班驾驶员应即:

l 备车、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安全航速,必要时减速、停车甚至倒车,把船停住;

l 改用手操舵;

l 施放雾号、显示航行灯;

l 使用雷达搜索海面;

l 在VHF中通报本船船位和动态;

l 请船长上驾驶台;

l 视情况派人了头。

1.1.5 无论何时,需要时应毫不犹豫地使用车/舵和声号。

1.2 坚守岗位,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船长同意或其他驾驶员正式接替,不得擅自离开驾驶台。

1.3 认真进行海图作业和记载航海日志,执行船长布置的各项安全航行措施和 船长夜航命令。

1.4 经常监视航行设备、仪器工作情况。

1.5 督促本班水手认真值班,执行驾驶台规则。

1.6 遇下列情况应立即报告船长,必要时可先采取措施:

1.6.1 能见度低于二海里时;

1.6.2 对通航条件不良或对它船的行动有怀疑时;

1.6.3 对本船的船位有怀疑或丢失船位时;

1.6.4 维持航向困难时;

1.6.5 除避碰以外,当需大幅度改变航向,而此航向与原来的计划航向有较大改变时;

1.6.6 预期时间内,未能见到陆地、助航标志、未能测量到相应预期水深时;

1.6.7 发现不该有的陆地、助航标志,测量到的水深与预期发生大的变化时;

1.6.8 主机故障或主机有其它问题,推进机械遥控系统故障,舵机或任何重要的导航设备故障,报警或指示器故障时;

1.6.9 电台设备不正常时;

1.6.10 发现超乎寻常的大的罗经误差时;

1.6.11 恶劣天气来临或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任何情况时;

1.6.12 当船舶遇到任何航行危险物,如冰块或遗弃物时;

1.6.13 发现海上遇险信号以及各种可疑信号或可疑物时;

1.6.14 发生火警、人员落水或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时;

1.6.15 对船长所布置的计划航线、航向及其它安全措施、指示等,存有疑问或发现错漏时;

1.6.16 当值驾驶员专注某事影响到其它职责的执行时;

1.6.17 收到它船需转发或回答的遇难信息时;

1.6.18 驾驶员认为应叫船长的其它情况。

1.7 船长或领航员在驾驶台指挥时,仍不可疏忽了望及其应尽的一切责任。

锚泊时

2.1 保持VHF在当地港口规定的频道上守听。

2.2 经常核定锚位,防止本船及他船走锚。

2.3 除正常巡视外,值班人员保持在驾驶台值班。

2.4 在底质差、水流急、风浪大、易走锚或海盗出没水域,应加强值班。

船舶保安

3.1 严格执行船旗国和港口国有关保安规定和船舶保安计划。

货物安全

4.1 根据发货方提供的MSDS和租家要求制定适合本船情况的货物操作计划,规范货物的装载、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以及卸载,并按公司SMS文件要求完成相应记录。

船长其他命令(必须针对本船操纵特性、人员特点和航区等提出具体要求)

01/ 会遇船舶,在沿岸及大洋航行时,要求红灯船DCPA不得小于0.5海里,绿灯船不得小于1.0海里;在狭水道航行时尽量用VHF提前沟通协调好,以策安全。

02/ 中国沿海常年有雾,尤其2-5月更是多见,务必严格遵守公司雾航规定,视程小于2.0海里必须立即通知船长,此条是1.1.4的强调。

03/ 充分利用本船先进的导航/助航设备,GPS/AIS/ECDIS/ARPA/VHF回放功能等协助船舶避让,但切不可过分依赖,要认真掌握其操纵性能,了解其局限性,正确地使用。

04/ 在遭遇大片渔区时,我要求不得盲目穿越进入,尽量绕开航行,但需要仔细阅读海图,避开浅点和碍航物。

英雄联盟租号

这个现在是不好出手的,

很多网友都在玩王f 牌a对决啦哈,

这款游戏的特点还是很多的,

首先是熟人很多,像杰克船长、

路西法,还有最爱的八神,火舞。

在里面这些一百多个人物都是不一样的,

让你每天都有新鲜,刺激的场面,谢谢,望采纳。

船长和大副的关系

船长职责

1. 一般职责

1.1 船长为一船之长,依法指挥全体船员,管理全船一切事务,对全船生命财产应负安全责任,

船长非因事变或不可抗力,不得变更船舶之预定航程。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其船舶。

1.2 船长为一船之最高行政长官,又为船东之代表。船长为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财产,

对於船上可能发生之危害,得为必要之处置。船长在航行中,为维持船上治安及国家法益,

得为紧急处分。

1.3 船长对外代表船东,对公司之各分支机构以及代理行、租方、货主等等,应以公司利益为主,

给予充份合作与协助。

1.4 船长应负责保管下列各种证及注意其时效,以便更换或加签延期。

1.4.1 船舶国籍证书;

1.4.2 船舶登记证书;

1.4.3 船舶检查及检查簿;

1.4.4 船舶吨位证书;

1.4.5 船舶丈量证书;

1.4.6 船级证书;

1.4.7 船舶载重线证书;

1.4.8 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

1.4.9 船舶安全设备证书;

1.4.10 船舶安全结构证书;

1.4.11 装卸货机械及属具证书;

1.4.12 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1.4.13 电台执照;

1.4.14 救生筏检验证书;

1.4.15 年税缴费收据;

1.4.16 规费缴交收据;

1.4.17 美国海水污染管制证书;

1.4.18 船钞;

1.4.19 巴拿马运河及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1.4.20 IOPP 证书(外籍);NOPP 证书(国籍)

1.4.21 其他有关证书;

1.4.22 其他有关文件,如:船员手册、船员契约书、运送契约及关於装载物之文书;各种设

备及属具目录、航海记事簿、公司规章、各航政机关所交付之各项文件。

1.5 船长遇船舶沉没、搁浅、碰撞、失火、货物损失或其他意外事故(如:工人受伤、属具损坏

等)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分公司及公司安排人员协助处理,并作成海事报告,送航政机关或

公证行(Notary Public)签证后,副本寄回公司损保部。

1.6 船长遇有下列事情,应将事实发生始末、时日地点及其他有关事情,详细载於航海记事簿,

作成海事报告(Sea Protest)或事实报告书(Statement of Fact)送最先到达之航政机关或公证

行签证,并电告公司。

1.6.1 因事变或不得已之情事而变更预定之港口、或中止航行而驶回。

1.6.2 航行中本船遭遇海难或其他危险。

1.6.3 救护遇难船舶或人命。

1.6.4 船长对船员之管束行为。

1.6.5 航行中船员或旅客之死亡、或其他事故。

1.6.6 航行中发现货柜封条遭受破坏,或有异状之情况。

1.7 船长应在本轮抵港前会同各主管举行一次查船工作,是否有违禁品、走私品或毒品,并应通

知船员禁止走私或违法情事,且将通告内容及日期登记於航海日志上。

1.8 出港前应责成各部门彻底查船以防偷渡。

1.9 除奉准外,船长或其他船员不得将公司业务等资料,擅自向外界透露或发表。

1.10 船上各部门之司多请领,均须船长签阅后陈报公司核准、安排在适当港口补给,不得私自请

司多店配送。

1.11 船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即请公司派人代理,如果船舶在航行中,应由驾驶员中职务最

高之一人代理执行职务。

1.12 船长应彻底明了最近颁布之各种航行布告、航海资料、海事鉴定规则、避碰章程、公共卫生

条例、各国海关、移民法规及本公司所订之有关章程。

1.13 船长在接收船只时,应即详细了解该船之任务、性能、装载容量、设备、主机马力、速度、

燃料及淡水载量、以及法定之航海设备、救生设备、灭火设备、航海仪器等特性,以便达成

安全航行之任务,其船用金亦应移交清楚,如有亏空须负责赔偿。

1.14 船长应严格督促所属依照规定作各项准备,以符合有关位之检查(美国海岸防卫队检查、港

口国管制检查、巴拿马安全检查、船级检查、防止油污染检查等),避免延误船期或遭受罚

款。

1.15 船长应尽力维护全船的良好风气及纪律,增进工作效率。

1.16 应遵照本公司封条管理政策规定,负责船上自备封条使用、管理、申请,与每年之年底封条

清点盘存与向COD-OPD 通报。

1.17 督促下属将公司所规定之报表按时尽速寄回公司。

1.18 负责与伙委、大厨协调采购伙食及年节加菜筹备等事宜。

1.19 每月清点库房并结算一次,并将帐目签署公布周知。

1.20 注意电台及海岸电台之联络通讯办法,如有变更应即按新办法处理。

2. 航行中职责

2.1 船长应在船舶安全前题下,尽一切能力,保持公司所预定之船期,以配合运航管理本部运航

部Operation prospect 所安排之日期到港,如遇船期超前,船长应视主机之实际状况,以经济速

航行,考量节省燃料,但其减速以不低於公司所通知之Minimum Output。

2.2 除遵循国际海上避碰国际规则外,当气候转恶、能见度不良、或航经拥挤水域、海峡险要处、

急流中;或沿岸航行时,应尽可能留在驾驶台上指挥航行,以策安全。

2.3 船长及各驾驶员应切记,虽引水人员在船,亦不能卸除本身之责任。

2.4 航行中,船长应於必要时签写夜航命令或驾驶台命令簿,指示当值驾驶员应注意事项。

2.5 每月至少举行求生灭火演习乙次,并记录於航海日志上。

2.6 随时督促全船船员,熟练操作各项属具,并训练他们处理船上事物之能力,加以考核,以便

为公司储备人才。

2.7 随时检查船体各部之状况,并督促所属整理、保养,以确保船舶之完善、整洁、美观。

2.8 随时查阅航海记事簿及货物装卸日记,并予按时签署。

2.9 在航行中每两天向公司发送中午船位电报。

2.10 遵照Sailing Instruction 之指示向公司及代理行发送有关ETA 电报。

2.11 船长应随时了解船舶之稳定度,以便调整压舱水或其他影响稳定之因素,以确保船舶安全。

2.12 当船舶租予租船者时,於收到charter party 后,应审慎研讨并了解各项条款,必要时提出更正

建议。

2.13 Stowage plan 之拟定,务必依照Loading Manual、Cargo Securing Manual;绝对避免货载造成之船

体应力危及结构之安全及cargo damage、lashing gear damage;卸货时亦同。

2.14 关於装卸之准备工作,於航行安全无碍且实际可行时,应督促於到达装卸港口前完成。

2.15 船舶在台风附近航行,每六小时应向公司报告船位一次,直到安全脱离为止。

3. 进出港及碇泊中职责

3.1 随时研读注意各港口规章、及其锚地、流水、港湾地形,以策安全。

3.2 强迫领港区必须遵章雇用领港。领港在船时,船长仍须时刻注意航行安全。

3.3 交代大副,按当地之海关及移民法规,准备各项进出口结关文件,以免延误。

3.4 到港前,船长应督促所属完成装卸货之准备。

3.5 船舶於港外下锚时,应嘱咐各驾驶员轮流值班,机舱需要保持机动,采取正确防盗措施,以

策安全。

3.6 把握船期,随时与代理行或分公司保持连系,以确定进出港时间,通告全船同仁。

3.7 如遇台风警报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在船督率全体船员采取应变措施。

3.8 在港时,各部门应至少保持三分之一船员在船。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4. 船长交接

除遵照公司安全品质环保管理制度规定之移交报告外,

至少下列项目亦须交代:

4.1 船舶各种证书及船用航海书刊,必须移交并签字。

4.2 船用金、膳食及菸酒移交应作成清册,一一点交。

4.3 传上库存封条存量、封条号码,及其相关记录,应当面点交。点交报告应列入船长移交报告

中。

4.4 各支付款项,未经陈准皆不得列入移交清册,如为特殊开支不及陈请、或已陈请尚未核示,

得列入暂付款,陈请相关部门核示,如未获核准,应由前任负责偿还。

4.5 船长交接应在廿四小时内交接完毕。

4.6 船长交接应将本船之特性、机器性能及所属各员之能力、所担负之工作等详细说明。

4.7 船长交接应办理移交手续签证,并将移交报告正本陈报海员部(海员部将另行转会损保部)。

4.8 船长若overlap 时,不免除卸任船长之责任,直至下船港口完成交接;并在Deck Log Book 签字。

大副职责

1. 一般职责

1.1 大副秉承船长之命令,除指挥甲板部之工作外,并负责全船行政专责,且为SSO 及SHO,

对外,如船长不在时,可代表船长执行职务,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船长。

1.2 填报SQE 所规定之各式表单。

1.3 新旧任大副上、下船时,应将lashing gear 交接清楚,各自负责。由於lashing gear 点交费时,

下船之大副可事先点交不下船之二、三副(由船长指定之),俟新大副上船时再行点收,同

时下船大副向公司报到时,应将lashing gear 移交清单(具船长之counter sign)陈交公司。新

上船之大副则最迟须於一个月内将点收之清点寄回公司。

1.4 配合船长,遵照公司所规定之自备封条管理政策规定与要求。

1.5 负责督导舱面各部份,船体内外甲板机具及全部住舱之整洁、保养工作,一切物料务求其物

尽其用,避免浪费,节省不必要之开支。

1.6 负责指导及训练所属,达成每个人均能胜任工作,并严正考核所属船员之技术经验及品行。

1.7 交接时,应将所负责之文件、报表、属具、物料等详细点交。

1.8 装卸货应力求小心谨慎、安全第一、减少损失,达到公司营运之最大收益。

1.9 与轮机部协调有关工作及合作进行船上能自修之工程。

1.10 负责协助增进全船船员生活纪律及卫生环境。

1.11 担任责任区间之清洁工作。

1.12 时钟之校对、气象图之抄录。

1.13 注意电台及海岸电台之联络通讯办法,如有变更应即按新办法处理。

1.14 招待港口当局有关人员办理结关手续,填写各种表单等。

2. 航行中职责

2.1 按常规航行当值。

2.2 督促所属执行日常之各种保养工作。

2.3 随时注意大舱及甲板上货物之固定,并检视lashing gear 是否完好。

2.4 指导求生、灭火及其他演习并负责该项设备随时完整可用。

2.5 检查普通柜/危险柜/特殊柜状况,冷冻(藏)柜运转,其视窗显示、记录图纸之温度是否正确。

2.6 随时注意船上淡水的控制。

2.7 随时注意船体是否倾斜,船舶稳定性(Stability)是否安全。

2.8 注意天气、海况及其他内在及外在因素,有效防止人员、船体、货载受到损伤,恶劣天气过

后负责检查货载有否受损并陈报船长。

2.9 随时注意船员的情绪,保持愉快之航行。

2.10 随时注意船上卫生,以免传染疾病。

2.11 若能见度不良,即开雷达、鸣汽笛、报告船长,小心谨慎了望。

2.12 装卸货之准备工作,於航行无碍及实际可行时,尽可能於抵港前完成。

3. 进出港职责

3.1 在船艏担任起落锚,系浮筒或离靠码头之指挥。

3.2 抵港前必须完成装卸货之工作准备。

3.3 尽速会同二副、三副完成进出港、海关及移民法规所规定之例行检查。

3.4 离港后,立即巡视全船的安全设施。甲板器具、货柜之固定是否有缺漏或松弛,大舱水密门

是否封闭,锚链是否系紧,吊杆是否固定等,逐一巡视。

3.5 在港时,各部门应至少保持三分之一船员在船。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4. 停泊或装卸货时职责

4.1 大副为装卸货之总监督与指挥,下班时应将待办事务交代清楚后,方得离船,并随时与船上

保持联系。

4.2 会同公司之驻埠人员与代理行,参酌装卸动态调整开船时间,陈报船长,通知全船。

4.3 物料供应及修理工程之验收。

4.4 随时注意调整船体之倾斜俯仰以维持船体之安全及货物装卸之顺利进行。

4.5 小心计算并保持安全之稳定性,在安全范围许可下应尽量配合公司业务之要求。

4.6 督导lashing gear 之检查、保养及计数;协调工头装卸时切勿乱抛,以免损坏或遗失。

4.7 任何货柜装於甲板上,注意检视是否有破损。通常货柜门端向后【除冷冻(藏)柜外】。

4.8 装有危险货时应取得危险货舱单,以核对其是否合乎IMDG Code 及CFR49(若为进口美国之

货柜)之规定,并注意标签是否符合,以及采取适当措施以符合当地港口之规定。

4.9 对於甲板货所承受最大重量及高度,须依照法规之规定,以不发生危险或影响视线为原则。

4.10 当装载冷冻(藏)货柜,如发现温度不正常,即协调轮机部调派轮机员检视冷冻机之状况,以

决定是否收受。

4.11 指派水手部对船体、甲板、属具等之保养。

4.12 督促伙委及厨工尽心尽力改善伙食,增进船员福利。

4.13 安排与通知船员上、下船之调换。

4.14 安排淡水之加装。

4.15 秉承船长命令,立即公布最新之sailing order,并约束船员勿远离。

4.16 随时向船长通报船上情形,或请示动向。

4.17 随时注意大舱之情况,绝对禁止工人在大舱人吸烟,以免失火。

4.18 防止工人或船员偷窃船货,必须分派人员监舱,严加防范。

4.19 详细核对岸上理货人员所作之积载图(stowage plan),若有不合适时,得加以调整。

4.20 督促所属依照规定作各项准备,以防止海水污染。

4.21 督促所属,依照规定做各项准备工作,以通过各种检查,如:船级协会之年检、港口国管制

检查、各国之卫生检查、巴拿马之安全检查、及美国海岸防卫队之例行检查等,避免延误船

期或遭受罚款。

4.22 装卸货开始前、完工后及其间各阶段,应记录水尺,作为货载计算之参考或依据。

4.23 监督装卸货,依照Loading Manual 及Cargo Securing Manual 为之。

4.24 如遇台风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在船率领部属采取应变措施。

5. 进坞职责

5.1 填具请修及进坞期间之工作项目单。

5.2 做配合进坞修船验船之准备工作。

5.3 拟订进坞后甲板部各人员之工作项目。

5.4 与轮机部协调安排驳油水、调整船吃水,以符合船坞长之要求。

5.5 入坞后,会同验船师勘验船体外板。

5.6 监督并协助修船验船工程,以求迅速顺利完工。

5.7 各油舱、水舱检验后,务必督促部属将人孔盖确实锁紧,以防渗漏。

5.8 各压水舱之bottom plug 於出坞前,务必督促所属确实锁紧并加封水泥。

5.9 分派部属督导各项厂修工程或外包工程,以维持工作安全及工程品质。

5.10 严禁烟火、严防偷窃;每晚收工时,必定巡视全船之修理工程,以便了解进度并记录於航海

日志。

5.11 验核修理工程项目是否合格。

5.12 督导清除各大舱内及甲板上之垃圾,以备装货。

6. 大副交接

遵照公司安全品质环保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大副若overlap

时,不免除卸任大副之责任,直至下船港口经船长签署其交接报告后方为完成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