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号文件之前的保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先来看下保监会134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1、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2、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此次平安保险将开门红产品在满足保监会134号文件的前提下,更有针对性的分为少儿版和成人版两个版本,主要区别在于少儿版保险责任包括养老金返本,满足父母将资产留给孩子的需求。接下来来看看这款即将成为开门红大将的产品长什么样吧。

平安玺越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少儿版:专款专用三代受益

投保年龄:0-25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3、5、10年交

保险责任:

1、特别生存金:第5、6个保单年度末分别返还50%年交保费。

2、生存金:第7个保单年度起至祝寿金领取前,每年给付20%基本保额,每年稳定的现金流。

3、祝寿金:生存至祝寿金约定领取年龄,返还全部已交保费,一次性返还所有本金。

(祝寿金领取年龄:60、65、70岁三种年龄可选,在投保时约定其中一个年龄。)

4、养老金:祝寿金领取后至终身,每年给付30%基本保额,返还本金后每年继续领取养老金至终身,且每年给付的养老金比例提升为30%,强力补充养老。

5、身故金:祝寿金领取前身故,按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祝寿金领取后,按基本保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

平安玺越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成人版:储蓄养老财富传承

投保年龄:18-65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3、5、10年交

保险责任:

1、特别生存金:

18-50岁投保,在第5、6个保单年度末分别返还50%年交保费。

51-65岁投保,在第5个保单年度末返还50%年交保费。

2、生存金:

18-50岁投保:自第7个保单年度起至64周岁,每年给付20%基本保额。

51-65岁投保:自第6个保单年度起至64周岁,每年给付20%基本保额。

3、养老金:自65周岁对应保单年度起至终身,每年给付30%基本保额。

4、身故金:若不幸身故,按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赔付。

保监会134号文件有哪些

为《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简称134号文件)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被称作史上最严新规的保险监管文件一经颁布就引发保险市场的热议。

2017年5月保监会颁布的134号文件是保监会弥补监管短板的重要举措,要求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要回归保险本源,关注消费者的风险保障需求,让更多保障高、有特色的产品上市,让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退出市场。134号文件具体内容可以简单概况为“三项原则、四项鼓励、七项注意”。

扩展资料:

为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险产品核心竞争力,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即在产品销售之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保险公司产品备案材料后即反馈产品收文回执(备案材料清单表)。保险公司收到产品收文回执,仅代表相关备案材料报送齐全。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职责,依法对已收到产品进行事后抽查。

二、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退出机制。中国保监会经抽查发现并认定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违规产品、公开披露产品停售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保监局-广西保监局保险消费提示〔2017〕

为《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简称134号文件)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被称作史上最严新规的保险监管文件一经颁布就引发保险市场的热议。

2017年5月保监会颁布的134号文件是保监会弥补监管短板的重要举措,要求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要回归保险本源,关注消费者的风险保障需求,让更多保障高、有特色的产品上市,让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退出市场。134号文件具体内容可以简单概况为“三项原则、四项鼓励、七项注意”。

扩展资料:

保监会13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规定:

1、保险公司开发的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身故风险的保障规划,并不断提高此类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

2、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在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费率厘定时,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提高产品的科学定价水平。

3、保险公司开发的长期年金保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长期生存金、长期养老金的积累,并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持续的生存金、养老金领取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保监局-广西保监局保险消费提示〔2017〕第3号——关于正确解读保监会134号文件的消费提示

1、保监会134号文件内容如下:

134号文规定:通知发布后,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守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由于该文件对包括年金、万能险、重大疾病保险在内的众多险种做出了细致的要求与规定,旨在规避行业风险、提高经营水准、构建严密的保险监管体系,134号文被业内普遍认为是近两年来保险业内影响力最大、关注度最高的一份监管文件。

134号文,特别对市场上现有的保险产品提高了要求,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将对整个产业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对于那些有可能危害消费者利益与高风险运行的产品,等同于“最后通牒”的作用。

134号文要求: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费的20%。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调查本地市场后了解到,这个要求旨在降低险企的经营风险,有可能延后和限制领取年金的时间和比例限额。

134号文还特别提到: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部分广州保险从业者告诉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万能险从去年起已经成为监管机构大力整顿的对象,134号文承接去年的监管思路,对短期万能险采取了严格监管和限制。

除了对产品提出了细致要求,134号文的追责机制也更加细化。明确提出:“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刻意规避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等责任人责任。”

记者了解到,134号文自发布至今已经超过了4个月,保险企业、投资者以及广大投保人已有充分时间消化与理解该文件的精神,从而调整自身的经营与投保策略。部分保险类企业也确实对已有产品进行了各种类型的调整,以求应对竞争、应对市场需求。

国税发134号 是否有效

根据你的提问,共找到以下相关答案,请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1、国税发[1998]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2、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

红头文件保险法134

保监会134号红头文件后保险产品方向:

1、终身寿险/定期寿险

参照国际经验,将被保险人按照不同的健康因子进行区分定价,提高产品的科学定价水平,鼓励被保险人进行自身健康管理,鼓励保险公司精细化管理死差风险。

2、年金产品

延长年金产品的初次给付时间,拉长年金产品的给付期,真正实现年金产品的长期保险金规划功能。发挥年金产品在少儿教育金以及养老金等长期资金规划方面的功能,区别于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发挥年金产品的生存保障功能。

3、万能险

今后的万能险可以设计的产品类型为年金、终身寿险以及两全保险,且必须以主险形式存在。对于年金,需要满足五年后起付,且每年金额不得超过20%保费的规定,该条件下,对于投保人的限制较大,部分领取不自由,非常情况下,只能解除保险合同。对于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需要满足监管对于不同年龄最低风险保额的要求,当被保险人年龄较大时,风险扣费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产品预期收益。与既往产品相比,弱化产品理财功能,提高产品风险保障水平。

【相关介绍】

10月1日保险新规

2017年10月保险产品下架

编后语:在保监会134号红头文件要求下,短期内部分保险公司转型形式严峻,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这是促使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质的必经阶段,保险行业只有转型才能真正走上健康发展之路。